贵州省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4-22 10:28

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有关精神,及时准确反映全省大数据发展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提供统计决策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报表制度调查内容主要反映大数据及相关产业发展规模、企业数量、数据存储,加工交易、人才储备和企业经营情况,信息基础设施情况,数据中心建设情况等。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统计范围包括全省涉及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的法人企业。为更好体现大数据在各领域应用,按主营和非主营的关系将企业分为“大数据企业”(主营为大数据相关业务)和“大数据有关企业”(融合业务类企业,主营业务为传统行业,但生产过程中融合应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企业)。

 

四、调查方法

 

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采用网上直报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加工的方式开展。核心业务类企业采用全面调查方式进行;关联业务类企业和大数据有关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专业数据查询后加工获取,补充调查涉及第一产业、房地产业半年企业财务数据,具体补充调查名单由省统计局下发至各市州统计局。

 

五、组织方式

 

省统计局负责协调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对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名录库整理,各市(州)统计、大数据主管部门依据大数据产业定义对企业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企业名单反馈至省统计局。省统计局统一在直报平台上进行增减处理,形成大数据及相关产业调查企业名录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培训各市州统计局和部分县市区统计局业务人员,各市州统计局负责组织辖区县级统计局指导企业进行培训和数据上报工作。

 

六、数据发布

 

调查报告主要报送至省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一、调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有关精神,及时准确反映全省大数据发展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提供统计决策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报表制度调查内容主要反映大数据及相关产业发展规模、企业数量、数据存储,加工交易、人才储备和企业经营情况,信息基础设施情况,数据中心建设情况等。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统计范围包括全省涉及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的法人企业。为更好体现大数据在各领域应用,按主营和非主营的关系将企业分为“大数据企业”(主营为大数据相关业务)和“大数据有关企业”(融合业务类企业,主营业务为传统行业,但生产过程中融合应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企业)。

 

四、调查方法

 

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采用网上直报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加工的方式开展。核心业务类企业采用全面调查方式进行;关联业务类企业和大数据有关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专业数据查询后加工获取,补充调查涉及第一产业、房地产业半年企业财务数据,具体补充调查名单由省统计局下发至各市州统计局。

 

五、组织方式

 

省统计局负责协调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对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名录库整理,各市(州)统计、大数据主管部门依据大数据产业定义对企业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企业名单反馈至省统计局。省统计局统一在直报平台上进行增减处理,形成大数据及相关产业调查企业名录库,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培训各市州统计局和部分县市区统计局业务人员,各市州统计局负责组织辖区县级统计局指导企业进行培训和数据上报工作。

 

六、数据发布

 

调查报告主要报送至省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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